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崇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崇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崇偉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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