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鄭麗琴被告張碧香被告張林炎雪被告曾金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6年度偵字第344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象棋麻將壹副、骰子貳顆及現金新臺幣柒佰玖拾伍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鄭麗琴、張碧香、張林炎雪、曾金富等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4月1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344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而案內所查扣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該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徐錦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