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補字第7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周立根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家明 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陳家明遺留財產之利害關係。
㈢聲請人委任狀正本。
㈣被繼承人陳家明之遺產清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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