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洪進登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好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
   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好鍛企業有限公司變更
   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