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898號
原 告 勤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珠
訴訟代理人 李秋陽
被 告 黃椿福
上列原告因被告業務侵占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
民國100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義務」侵占及民國「10年」
之記載,應更正為「業務」侵占及民國「100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