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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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58號
原 告 蔡滋華
訴訟代理人 丁玉淳
被 告 賴李採霞
洪珠
陳建盛
賴旭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內第九、十行有關「並按應有部分
比例七分之四、七分之三保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按應有
部分比例七分之三、七分之四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內第9、10行有關「並按
應有部分比例七分之三、七分之四保持共有」誤寫為「並按
應有部分比例七分之四、七分之三保持共有」,爰依上開規
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