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翁國基
樓之1被告 翁國財
翁國輝 翁國基( 翁元亨 之子與原告同名) 翁國禎
3樓10樓 曾翁嘉微 翁幼齡 翁嘉齡 許秀卿 翁旭惠
之1 翁雅莉翁予欣
之1 翁雅琳 翁國士 翁國當 翁國鍠 翁嘉敏 翁喜香翁嘉麗 翁嘉珍 翁嘉梅
之16 翁嘉津 許麗珠 翁慎一 蔡錦雯 蔡佳伶
樓之2 蔡宜樺 蔡文峯
陳炳坤
樓洪瓊華
洪明華 洪宏基 洪宏仁 謝翁滿 蘇乾坤 蘇榮貴 蘇裕盛 蘇裕幸 蘇淑櫻
號2樓 蘇淑卿
號2樓 翁雅娟
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147元【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共有五筆:嘉義縣○○鄉○○段○○○○○號(面積140.05平方公尺、權利全部)、290-2號(面積286.97平方公尺、權利5分之1)、290-3號(面積846.18平方公尺、權利5分之1)、290-6號(面積130.32平方公尺、權利全部)、290-10號(面積105.23平方公尺、權利全部),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均為5,500元,總價值為331,2265元,但原告持分僅56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為59,147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價額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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