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翁國基
樓之1被告 翁國財
翁國輝 翁國基( 翁元亨 之子與原告同名) 翁國禎
3樓10樓 曾翁嘉微 翁幼齡 翁嘉齡 許秀卿 翁旭惠
之1 翁雅莉 即 翁予欣
之1 翁雅琳 翁國士 翁國當 翁國鍠 翁嘉敏 翁喜香 鄭 翁嘉麗 翁嘉珍 翁嘉梅
之16 翁嘉津 許麗珠 翁慎一 蔡錦雯 蔡佳伶
樓之2 蔡宜樺 蔡文峯
號 陳炳坤
樓洪瓊華
號 洪明華 洪宏基 洪宏仁 謝翁滿 蘇乾坤 蘇榮貴 蘇裕盛 蘇裕幸 蘇淑櫻
號2樓 蘇淑卿
號2樓 翁雅娟
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9,147元【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共有五筆:嘉義縣○○鄉○○段○○○○○號(面積140.05平方公尺、權利全部)、290-2號(面積286.97平方公尺、權利5分之1)、290-3號(面積846.18平方公尺、權利5分之1)、290-6號(面積130.32平方公尺、權利全部)、290-10號(面積105.23平方公尺、權利全部),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均為5,500元,總價值為331,2265元,但原告持分僅56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為59,147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價額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