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67號
原 告 金台灣園藝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蔡振發
被 告 何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間請求原告為其客戶施
作工程,施工地點為台中市○○區○○○○路○○○號,雙方
合意以口頭約定全部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56,700元,原
告於同年7月間將全部工建造完竣,並經驗收完畢,詎被告
迄未給付工程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契約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為台中市○○區○○○○路○○○號之客戶找原
告施作系爭工程,但伊不清楚施作內容及金額,系爭工程款
應由屋主支付,因為屋主並未支付系爭款項給伊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約定至台中市○○區○○○○路○○○號處
所施作景觀牆,由被告提供石材,工程款為56,700元乙節,
固為被告所否認,惟查,原告確實有至上開處所施工完畢,
業據提出施作項目之估價單及照片為證,且原告係依應被告
要求至台中市大里區去載取石材等情,均為被告所不否認,
被告雖辯稱:石材係客戶寄放在伊那邊,原告有跟客戶張先
生溝通如何施作,伊不清楚施作內容及金額云云,惟被告拒
絕聲請傳訊客戶張先生到庭作證,所辯既未舉證以實其說,
即難採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7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五、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訴訟,本院為被告
敗訴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