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友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友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新法使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較諸舊法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本件受刑人黃友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102年1月25日前犯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受刑人黃友泉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10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彭幸鳴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8.11│100.10.31│100.11.02│├───────┼────────┼────────┼────────┤│偵察機關案號│新竹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第7792號│毒偵字第5692號│毒偵字第5692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2│101年度審訴字第2│101年度審訴字第2││實審││號│53號│53號││├───┼────────┼────────┼────────┤││判決│101.04.30│101.06.15│101.06.15│││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緝字第2│101年度審訴字第2│101年度審訴字第2││判決││號│53號│53號││├───┼────────┼────────┼────────┤││判決確│101.04.30│101.06.15│101.06.15│││定日期││││├───┴───┼────────┼────────┴────────┤│備註││編號2、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4│5│6│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罪││條例│├────────┼────────┼────────┼────────┤│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100年7月21日上午│100.07.15│100年8月10日某時│100年4月間某日起││9時55分許往前96││許│至100年11月2日晚││小時內某時│││間11時40分許│├────────┼────────┼────────┼────────┤│新竹地檢100年度│新竹地檢101年度│新竹地檢101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偵字第5902號│毒偵字第959號│偵字第31156號│├────────┼────────┼────────┼────────┤│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交訴字│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2││407號│第71號│775號│號│├────────┼────────┼────────┼────────┤│101.07.23│101.08.31│101.08.31│102.05.22│├────────┼────────┼────────┼────────┤│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審交訴字│101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2││407號│第71號│775號│號│├────────┼────────┼────────┼────────┤│101.07.23│101.08.31│101.08.31│102.06.17│├────────┴────────┴────────┴────────┤││└───────────────────────────────────┘~t48;┌────────┐│8│├────────┤│強盜│├────────┤│有期徒刑7年6月│├────────┤│101.03.22│├────────┤│新竹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908號等│├────────┤│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35號│├────────┤│102.09.30│├────────┤│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152號│├────────┤│10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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