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文娟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4年度家補字第18號),業經准予法律扶助,且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屏東縣南州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影本以為釋明,聲請人之主張核屬可信。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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