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澤凡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350號、第2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