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3、恐嚇函件及字條計十一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