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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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民眾拾獲之5顆子彈,經鑑定後屬非制式子彈,並試射其中2顆子彈後,而認未試射之3顆非制式子彈,係屬違禁物,惟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民眾所拾獲之5顆子彈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及試射法鑑定之結果,認均係非制式子彈,採樣其中2顆試射,1顆可擊發而認具殺傷力;另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亦有該局107年9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前揭扣案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3顆,均具殺傷力而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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