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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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向安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CLINDA-M(暗倉水)」參拾柒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4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含「ClindamycinHydrochlorideeq.toClindamycinbase1.0g」成分之CLINDA-M(下稱暗倉水)37瓶,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54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暗倉水37瓶,均係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間不詳日期委託不知情之人自泰國輸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貨物名稱為「COSMETIC」之貨物快遞(申報進口報單編號:CE05364H
8348、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364H8348),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之外包裝並標示含有「ClindamycinHydrochlorideeq.toClindamycin
base1.0g」成分等節,有商品照片1紙、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稽。而上開藥物成分倘使用於人體,應以藥品列管,是扣案之暗倉水37瓶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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