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黃陳慧 相對人 楊尚翰
楊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茂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向第三人 柯貴美 (原抵押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4年12月6日,並以相對人楊茂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柯貴美將上開抵押權讓與百分之七十二予相對人楊尚翰,第三人楊尚翰於106年3月1日再將抵押權讓與百分之十二予聲請人,故聲請人債權額比例為百分之十二,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嗣移轉於第三人 楊崇熙 ,並於105年7月15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楊尚翰、楊茂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9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39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25-1│74052.00│1000分之299│├──┼───┼────┼────┼───┼────┼──────┤│002│臺南市○○○區○○○○段│225-25│736.00│1000分之299│├──┼───┼────┼────┼───┼────┼──────┤│003│臺南市○○○區○○○○段│225-26│35.00│1000分之299│├──┼───┼────┼────┼───┼────┼──────┤│004│臺南市○○○區○○○○段│225-31│26640.00│1000分之299│├──┼───┼────┼────┼───┼────┼──────┤│005│臺南市○○○區○○○○段│225-32│116.00│1000分之299│├──┼───┼────┼────┼───┼────┼──────┤│006│臺南市○○○區○○○○段│225-33│869.00│1000分之299│├──┼───┼────┼────┼───┼────┼──────┤│007│臺南市○○○區○○○○段│225-34│4.00│1000分之299│├──┼───┼────┼────┼───┼────┼──────┤│008│臺南市○○○區○○○○段│225-36│1257.00│1000分之299│├──┼───┼────┼────┼───┼────┼──────┤│009│臺南市○○○區○○○○段│225-40│2656.00│1000分之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