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00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龔盈娥 債務人 林麒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陸仟零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