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鍾世珍 被告 陳威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昇蓉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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