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88號原告 張晉瑋 被告 藍炳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桃交簡字第28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