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楊詠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