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郭俊佳
被   告 朱家縣 ○○○市○○區○○○路○段○○○號2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柒仟
伍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一、按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臺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因公寓大
  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
  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屋頂平臺之面積
  ,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
  果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段○○○號2樓之3建物外如附圖1所示ABCDEF部分,裝設於
  外牆面,位於屋頂平臺上方之鐵皮屋頂、遮雨棚、鐵窗、鐵
  架、鐵板、冷氣、熱水器、排煙管、管線、水龍頭、鐵皮屋
  頂支撐鐵柱,拆除騰空回復原狀,並將屋頂平臺返還原告與
  其他共有人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37,534
  元【計算式:(系爭建物坐落基地臺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107年1月公告現值394,213元+同地段222-7
  地號土地107年1月公告現值868,872元)÷2×原告陳報系爭
  違建占用面積約為23平方公尺÷系爭建物登記總樓層14樓=
  1,037,5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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