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姜萍 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應繳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4,2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