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37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以九
十七年度消債抗字第一0二號裁定自當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應停止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