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建築法第9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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