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原名溫鳳綢.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溫鳳綢」均更正為具保人「乙○○(原名溫鳳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乙○○(原名溫鳳綢)」之姓名均誤植為「溫鳳綢」,依前開說明,自得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信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