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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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花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港天宮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歷審裁判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95 年度 花勞簡 字第 5 號裁定(96.03.30)[和解]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95 年度 花勞簡 字第 5 號裁定(96.05.15)[和解]
  •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95 年度 花勞簡 字第 5 號裁定(97.05.27)[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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