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花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花蓮縣花蓮港天宮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