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屏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民國98年9月18日屏警刑民B字第09800485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叁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8日7時0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72小
時內某時。
(二)地點:屏東縣里○鄉○○村○○路120之2號家中。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K他
命),經採尿送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照片2幀。
(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
編號姓名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