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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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建廷選任辯護人林火炎律師
林拔群律師被告 劉清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關於「125,000元」部分,應更正為「12,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關於「125,000元」之記載,應係「12,500元」之誤載,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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