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典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李素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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