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聲請人或受任人簽章。
二、委任狀。
三、相對人甲○○(Z000000000)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