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79號聲請人 李玉如 相對人 詹德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德宗為公示送達事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三峽中山郵局第118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租金及其他費用,聲請人遂以存證信函對相對人為給付租金及及其他費用之通知,詎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暨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正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該局民國(下同)
100年12月19日雲警南刑字第1000015149號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三峽中山郵局第118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