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34號聲請人 吳瑞榮 即瑞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瑞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5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9734091120號函准予公司解散登記在案,並經選任聲請人吳瑞榮為清算人,是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第1項、第79條規定,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規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另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瑞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設立更登記事項卡、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聲請人戶籍謄本、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前揭簿冊經經全體股東審查通過之同意書、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