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詹招欽 再審被告 鄧富瓏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規定,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3月14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2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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