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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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925號聲請人 柯欣儀 即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漏未檢附相關證物,應補正聲請狀所列證物(含⒈核准公函1份。⒉董事會會議紀錄1份。⒊修正前章程、修正後章程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⒋法人登記證書1份。)。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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