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185號原告 呂宜璟 被告 王彥龍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盧國勳 律師上列被告王彥龍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60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呂宜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