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167號原告 馬孟揚 被告 林大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274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