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莉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麗華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