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亭宇具保人蕭逸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繳納保證金,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逸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亭宇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蕭逸斌繳納現金後獲釋。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被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本院審判筆錄、拘提函稿、拘票、報告書、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之函稿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供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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