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5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5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5984號債權人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呂鈞鴻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珮綺 住同上債務人 蔡福建 住○○市○○區○○路○段00號9樓之5債務人 莊淑妃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惟查債務人蔡福建、莊淑妃之現住所地均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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