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57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洪如憶 債務人 廖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84年8月3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8月29日至114年8月28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進生,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廖進生於㈠89年10月17日㈡92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㈠930,000元㈡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㈠109年10月17日㈡107年12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另案外人 賴石 邀同債務人廖進生為連帶保證人,於89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3,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1年3月2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7年6月2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364,11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廖進生已於102年7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洪如憶,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新社區│新大南││31│42.03│全部│├─┼───┼────┼───┼───┼────────┼─────┼──────┤│2│臺中│新社區│新大南││32│29.57│全部│├─┼───┼────┼───┼───┼────────┼─────┼──────┤│3│臺中│新社區│新大南││33│78.16│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2│臺中市新社區新│住家用│一層:121.30││全部││││大南段31、32、│加強磚造│二層:34.02││││││33地號│2層│合計:155.32│││││├───────┤│││││││臺中市新社區協││││││││中街85巷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