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4號原告 張語宸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楊立行 律師被告 王卉妤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已聲明退夥並通知被告」或「已通知被告遭開除」之證據;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本件合夥關係迄今收益情形」之相關證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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