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389號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港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和解筆錄
111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俞全和 訴訟代理人 許嘉珊 律師被告交通部航港局代表人 葉協隆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111年度訴字第389號商港法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0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受命法官黃翊哲書記官李芸宜通譯林庭竹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許嘉珊律師被告訴訴代理人黃維倫律師和解成立內容:
一、交通部航港局110年8月31日航中字第1103212485號裁處,罰鍰金額變更為新臺幣20萬元,另繳款期限則為111年11月30日。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許嘉珊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黃維倫律師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書記官李芸宜受命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