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七一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而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一萬元後,准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該被告經本院於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且其目前並無在監、押資料,此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拘提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無著回函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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