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慶光
黃運興 被告勝豐協記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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