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108號受罰人即被告 陳志華 上列受罰人與原 陳耀宏 等間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華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規定。
但不得拘提之。家事事件法第13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則有明定。是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3萬元以下罰鍰。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7年3月2日上午10時20分到庭接受當事人訊問,被告於107年1月16日收受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情,有送達證書及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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