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土地所有權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黃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政府等間請求回復土地有所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萬57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1│金門縣○○鎮○○段○○○○號│333│15900元│529萬4700元│├──┼─────────────┼────┼────┼────────┤│2│金門縣○○鎮○○段○○○○號│190│15900元│302萬10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831萬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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