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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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之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51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民國)│(民國)│(新臺幣)│├──┼───────┼─────┼──────┼──────┤│001│洋歐企業有限公│88年7月7日│89年3月21日│33,000,000元│││司、 張延熨 、莊││││││ 雅貞 、 張延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