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志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已到期利息之計算期間,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聲請狀所載為自104年11月30日起至104年11月28日止)。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