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涂碧君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涂碧君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