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王愛鳳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俊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年9月5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9月5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55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C-00000000│股票│1│255│││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5│││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7│││03│││││││├─┼───────────────┼──────────────┼────┼───┼────┼───┤│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5│││0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4│││05│││││││├─┼───────────────┼──────────────┼────┼───┼────┼───┤│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9│││06│││││││├─┼───────────────┼──────────────┼────┼───┼────┼───┤│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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