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丁○○
甲○○○戊○○○
己○癸○○壬○○丙○○○乙○○辛○○被告庚○○○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徐蘭萍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